热电联产规划资质,热电联产规划批复
热电联产项目如何申报
1 由国家制定主管部门审定热电联产规划资质的当地供热规划报告热电联产规划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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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资质部门对于热电联产项目热电联产规划资质的初可研审查意见热电联产规划资质,可研审查意见;
3 当地政府对于本项目的报告;
4 投资方的项目核准报告;
5 项目核准报告中要求的各项批准文件和协议;
6 资金落实文件
7 将上述文件递交相应的批准部门(省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等待批准
电站正式发电需要办理那些证件
一、发电项目可研阶段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
1、可研报告通过审查后,筹建单位申请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同时附带:
1、国家发改委(或国家能源局)和省发改委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路条;
2、《国家电力工业发展规划》;
3、《省电力发展规划》;
4、《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查意见》;
5、若是热电联产项目,还应附带省、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
报市供电公司。
2、市供电公司初审同意后省电力公司 初审同意后,同筹建单位协商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接入系统设计完成后 筹建单位行文申请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市供电公司初审同意后省电力公司 组织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上报 国网公司 下达接入系统审查意见函 开展下一步工作。
二、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审查:
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合格后,有国家路条支持筹建单位协同电网公司,与省、市地方政府的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落实报建需要的各类支持性文件和材料,开展接入系统工程可研工作。
发电项目送出接入系统工程可研报告编制、审查和核准工作流程与电网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管理流程相同。
三、电厂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
由电厂项目控股方或母公司 正式行文向省电力公司和国网公司提出申请省电力公司 初审同意后上报国网公司发展策划部 出具电厂接入电网答复文件。
1电厂申请接入电网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电网总体规划;
(2)、有明确的电力电量消纳方向或范围;
(3)、取得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
(4)、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同意电厂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5)、完成电厂接入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
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减少大气污染,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或者用冷的行为。第三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节能环保、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集中供热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集中供热等专项规划编制热电联产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逐步发展城市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运行效率。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配套的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邀请供热企业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依法限期拆除。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供热管道。暂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建设或者暂缓建设。暂缓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建管道或者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应当将供热管网纳入综合管廊。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需要集中供热的,应当将集中供热项目纳入配套建设,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建筑选用热、冷源时,应当优先采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等。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需求,建设单位的供热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热企业意见。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既有管线改造计划应当与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对接,同步实施。第十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热企业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维护。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八条 本市集中供热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供热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第十九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热源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供热企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热水、蒸汽等介质,并及时提供热源参数;
(二)按照规定安装必要的计量仪表、监测系统,定期维护和检修;
(三)发生生产故障影响供热时,及时组织抢修,同时采取保护供热管网的措施,并立即通知供热企业;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