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地图资质要求
互联网地图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或传输电子地图数据的行为。电子地图是指通过电子计算机进行制图的,能以图形符号和文字等形式直观地表示的、可供用户进行查询访问的、提供信息服务(导航、搜索)并能自动显示相应位置信息的地图。互联网地图业务分为基础地图业务和增值服务业务两类。基础服务有:互联网在线地图发布和在线导航服务。增值服务有:在线搜索与下载、电子地图编辑与出版、电子地图浏览与导航、网上支付等。企业可通过向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申请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经营批准证书》,即可从事互联网在线导航服务。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对互联网地图业务的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只有极少数城市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互联网地图资质,对企业开展该项业务进行前置审批或者备案审核,企业办理互联网电子路线图制作或发布等其他业务手续时必须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目前,国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已发布《关于加强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督促企业做好移动通信转售信息管理工作,同时,将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备案制度政策要求,督促其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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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资质
互联网地图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企业。其资质主要包括:资质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等环节的工作。其中申请资质是最重要的环节,需要经过各部门的审核才能最终获得许可证。国家对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业务能力,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许可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其条件主要包括:拥有一名与所提供地图相适应,且有相应能力的管理人员;有满足业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等。
二、基础地图资质
基础地图是指提供相关数据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机构,包括地图测绘单位、数据服务单位。提供基础地图服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互联网上发布国家电子地图;二是以互联网为载体发布公共数据或商业信息。基础地图制作单位(或提供数据的互联网服务机构)需要具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地图审核合格证》。取得《合格证》的单位,可以使用基础数据和商业化处理后的地理数据,开展基础地图服务。基础数据指有关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数据库的各类地图、地名和专题信息,包括中国标准地形图、全国1:50000比例尺地形图、全国地灾风险分析报告等;商业信息指有关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数据库相关内容,包括各类专题地形图、道路网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情况等。
三、增值服务资质
增值服务资质指在互联网上提供地图服务为主的增值服务。在我国,目前只有地图制作单位可以进行这一业务(如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其他单位均不能从事该项业务。所以只有互联网地图制作单位才具备开展增值服务的资质。
四、应用软件资质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电子地图生产企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提交《商标注册证》《著作权集体管理证明》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许可证书》,其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证》或者《数据制作服务批准证书》是必须的。
2、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文件是计算机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电子地图产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证明。
3、国家地图出版审查中心颁发的互联网电子地图编辑、出版许可证:该文件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核发的《互联网电子地图生产企业许可证书》,其中包括互联网在线导航服务和电子地图编辑与出版业务。